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05 公 开 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星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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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828 15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618日做出(2024) 08 破申 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魏金琦对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星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星鲜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827日做出(2024)08破申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交由本院审理。20241126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担任物星鲜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物星鲜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16日止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通讯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街道祥业办公楼五层512506;邮政编码:067000;联系电话:17703249212林律师、13932412600计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物星鲜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物星鲜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物星鲜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5113日上午9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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