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告知暨接管通知

法律义务告知暨接管通知

公开时间:2023-10-04 公 开 人: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551次
  • 打印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暨接管通知函

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债权人雷茜的申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23811日以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作出(2023)苏011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2023)苏01143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管理人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职责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破产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期间企业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决定企业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从事相关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破产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依照企业破产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法律职责义务包括:

1.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2.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 协助管理人接管企业、及时办理交接事宜;

4. 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5.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6.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7.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8.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的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请公司及相关人员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并于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全部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需移交材料、物品包括:

1.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银行账户明细表、货币、实物、对外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和虽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实际占有的财产等;

2. 公司债权债务清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结算资料、履行材料等;

3. 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章等全部印章;

4. 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各类资质证书、产权证书、许可证书;

5. 公司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凭证、科目汇总表、审计报告、重要空白凭证等;

6. 公司员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记录;

7. 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8. 公司的其他重要文件及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的合同、会议记录、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

三、公司及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将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

(一)司法处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此告知!感谢配合管理人工作!

 

南京万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