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提示

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提示

公开时间:2022-08-19 公 开 人:东海县晶品居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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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晶品居珠宝有限公司债权人:

为保证东海县晶品居珠宝有限公司债权真实性及合法性,最大限度维护各债权人合法利益并保障破产程序合法有序的进行,管理人提醒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关注如下法律法规及风险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基于上述规定,管理人郑重提示,请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申报材料,虚假陈述,捏造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以捏造的事实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以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裁判文书作为申报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诉讼代理人引诱或帮助债权人以上述行为向管理人申报虚假债权;

5.以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向管理人申报虚假债权。

望各位债权人认真阅知,充分认识到诚信申报及诚信诉讼的重要意义和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确保申报债权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上述虚假申报及虚假诉讼情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

 

东海县晶品居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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