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关于“燕港美域”项目借款的公告

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关于“燕港美域”项目借款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2-05 公 开 人: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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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于“燕港美域”项目借款的公告

2024年1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鸿瑞杰生”或“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1月1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104破1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加快推进债务人重整工作,化解债务人危机,恢复债务人经营能力,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充分保障购房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并得到公平受偿,管理人拟就债务人开发的“燕港美域”项目续建借款事项,公开招募意向出借人。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鸿瑞杰生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69号荣御府商业4号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838905,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登记股东为上海焕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债务人主要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资金流断裂等原因,导致“燕港美域”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部分工程因资金短缺停工。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燕港美域”

2.项目业主: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工程地址:槐安西路北,福利巷西

4.项目概况:

“燕港美域”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福凯路11号,以福凯路为界分为南北两区,北区又分东、西两区,占95亩(计容)其中南区商业楼2栋11亩,北区住宅楼(东区1#-7#,西区8#-12#12栋84亩,总用地面积76850.89㎡,地上建筑面积226252㎡,销售面积173471.22㎡,容积率3.5(商业容积率4.5,住宅容积率3.5)该项目五证齐全,2012年由债务人立项开发建设。 

根据管理人初步调查,截至2024年1月10日,项目工程进度基本情况如下:

西区涉及的8-12号楼(12号楼为保障房),楼内已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水、电、暖、燃气、雨污水等外网管线施工;3、7号楼公区精装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楼内公区穿线和入户门安装;1、2号楼剩余配电箱芯、栏杆百叶、窗扇、楼外墙贴砖和楼内精装等工程,因资金问题暂时停滞;4、5、6号楼主体封顶,二次结构暂未动工。东区车库正在施工,已完工百分之七十左右。南区未施工建设。

二、借款金额及用途

1.借款额度:借款总额度约1.5亿元,首期借款金额3000万元。

2.借款用途:专项用于“燕港美域”项目后续复工续建费用等支出。

3.偿还安排:根据债务人资产处置(主要是“燕港美域”剩余可售房产的销售)情况,在资产处置变现后随时清偿借款本息;重整期间,如有追回的财产或其他收入等,在确保续建工程顺利推进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以最有利于整体债权人权益为原则提前归还借款本息,提前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招募须知和条件

(一)招募须知

1.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出借人同等适用。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

3.本公告中有关债务人的相关信息、数据仅供参考,应以出借人自行组织的尽职调查为准。

(二)招募条件

1.主体资格

出借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资金实力

出借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

3.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具体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499号。

联系人:王律师、罗律师;联系电话:17531903033。

3.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及其他要求

1)报名书,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简介、资金实力介绍等内容。

2)意向出借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意向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尽职调查

本招募公告不能替代意向出借人的尽职调查,公告所载债务人概要,主要目的系让意向出借人初步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管理人不对公告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最终情况以意向出借人自行尽职调査结果为准。意向出借人提交的报名材料经管理人审核齐备后,可以对债务人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将积极配合。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意向出借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招募;有权在招募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确定方案。

 

                              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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