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09-11 公 开 人: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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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9-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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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青岛新大唐吉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鲁02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6日指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为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9月12日前,向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今日商务楼乙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305室;邮政编码:266071;联系人:刘宗华律师;联系电话:189532123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9月18日9:30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通过中信银行“智慧破产管理”平台,采取线上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及其他事项可咨询管理人(联系方式:焦律师13061253023)。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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