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出资证明材料或补足出资的函-廖春兴

关于提供出资证明材料或补足出资的函-廖春兴

公开时间:2025-05-28 公 开 人:泉州市协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03次
  • 打印




关于提供出资证明材料或补足出资的函

2025)协恒破管字7

廖春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作出(2025)闽05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泉州市协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协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本案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随机摇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市协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就此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2025)闽0502破8号《决定书》。

根据管理人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协恒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显示,贵方作为协恒公司的出资人,持有协恒公司55%的股份,认缴出资额59.4万元,出资方式:货币,于2036年10月23日前缴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贵方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现管理人通知贵方于2025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股东出资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及证明材料应交至管理人指定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42号海逸国际公寓232室。若贵方上述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贵方需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缴交义务,请贵方于2025年6月20日前联系管理人。

特此通知。

泉州市协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28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