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确认分配方案裁定书

苏州 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确认分配方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26 公 开 人: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6次
  • 打印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91 破 62 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孟祥虎,系管理人负责人。
2025 年 3 月 26 日,本院根据朱页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
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凡创
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经
清算,管理人于 2025 年 6 月 9 日以其制作的《苏州柯尚宜
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经审查,2025 年 5 月 19 日,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
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
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同意该分配方案的共
有 6 家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6 家)
的 100% , 其 所 代 表 的 债 权 额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 额
(2493730.52 元)的 100%。本次决议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由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苏州柯尚
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12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
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
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亦未发现有违法之处,管理人关于
认可《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通过的《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员王贤成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赵心琪

记 员

附:《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作出(2025)苏 0591
破 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柯尚宜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债务人或柯尚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 0591
破 62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下称“管理人”)担任管
理人,负责人孟祥虎。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勤勉审慎工作,取得了初
步性的工作成果。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
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普通
债权等分配。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制作破产分配方案,并依法交由全
体债权人表决通过,或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管理人谨遵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并根据破产法以及通过的
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积极履行分配职责。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出资款及其他追回的或新发现的财产。
四、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
顺利进 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它包括三部
分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目前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
34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
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其内容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产生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
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公积金债权。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是指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拖欠的国家
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
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
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编号
费用性质
费用金额(元)
备注
1
刻章费用
270
管理人章、财务章
2
邮寄费用
300
通知债权申报,实报实
合计:
570六、其他
1、以上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
议进行表决。管理人将按照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方案
制作财产分配细则并进行公示,不再另行表决,公示期满无人向管理
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管理人按照财产分配细则进行分配。
2、通过全体表决权人通过或法院裁定确认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效,全体债权人应当遵守。
3、管理人新接管到的其他财产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配方案追加
分配;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将不再进行追加
分配,由管理人申请提存至苏州工业园区破产管理人基金。
4、如在分配前,有不予认定债权的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有新增
债权申报的,管理人将按照起诉或者申报债权金额在总债权中所占的
比例,在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中作相应的预留,各债权人可获清偿金额
将作相应的调整。
5


附件

民事裁定书3 确认分配方案(原则性)柯尚(已签章版).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