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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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根据泉州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5)闽05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闽05破申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2025)闽0521破6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担任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管理人。

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下称:一债会)于2025年6月24日以书面会议的形式召开。

一债会对《债权人会议议事与表决规则》《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四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共邮寄发出表决票27张,收到表决票25张,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泉州市磊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督下对回收到的表决票进行统计,根据会后的统计情况,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债权人会议议事与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为:对《债权人会议议事与表决规则》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27人的92.59%,代表的债权额28,624,680.2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4,396,685.95元的83.22%;

2、《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27人的92.59%,代表的债权额28,624,680.2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4,396,685.95元的83.22%;

3、《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对《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27人的92.59%,代表的债权额28,624,680.2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4,396,685.95元的83.22%;

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5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27人的92.59%,代表的债权额28,624,680.2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4,396,685.95元的8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债会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债权人会议议事与表决规则》

2、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3、通过《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

4、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泉州市恒辉管桩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2025)恒辉管桩破管字第27号-一债会决议.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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