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义务告知书

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0-06-28 公 开 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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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义务告知书

广州瑞达广告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股东广州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瑞达广告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纪海羚女士

2019年12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广州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对广州瑞达广告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广告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瑞达广告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为了做好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清算组已于2020年2月25通过EMS向瑞达广告公司的股东广州瑞达实业有限公司邮寄《接管告知书》以及接管文件清单通过到邮政局寄平信的方式向瑞达广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纪海羚邮寄《接管告知书》以及接管文件清单但截至2020年6月28日,本清算组未收到贵司/阁下交接的关于瑞达广告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司/阁下作为瑞达广告公司的股东,有义务配合清算工作,提供相关企业证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专此告知。

                         广州瑞达广告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628

附件

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义务告知书-股东、法定代表人-瑞达广告公司.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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