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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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4-26 公 开 人:东樱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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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228日裁定受理上海东樱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樱公司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该案的破产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基于东樱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经认真研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购房人之间关于逸品雅苑(滨江一品苑)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认购协议》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就相关购房协议作出解除的处理,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

2. 东樱公司破产前,购房人已就解约事宜与东樱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书面确认文件且购房人目前未申报要求继续购房的

3. 购房人与东樱公司之间无任何关于购房的书面协议,且所支付款项未进入东樱公司账户,东樱公司亦未出具任何收据

4. 其他依法不应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的情况。

如相关购房人对于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或上述不予履行合同的决定有异议的,请于本通告之日起的日内及时联系管理人。

特此通知。

 

上海东樱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426

 

 

附:管理人联系人:李律师,13301807669,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126层,DYGLR@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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