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4-06-27 公 开 人: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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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公示

 

2022)远成破管字第310

 

2022年1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四川远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因债务人有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职工花名册、人事档案等职工债权调查所需的必要资料,管理人根据从劳动仲裁委调取的卷宗资料、社保局调取的职工参保信息、法院调取的诉讼和执行信息、档案公司提取的劳动合同以及结合职工自行在“点破云”平台上传的有关信息对职工债权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现有证据,部分职工债权金额已经确定,但仍有部分职工债权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调查结果进行分批公示。第一批公示的有:经管理人调查确定的111笔职工债权,金额共3,990,503.05元,职工债权清单详见附件1;31笔在“点破云”平台申报职工债权,但管理人未确认职工债权的,名单和不予确认的理由详见附件2。

职工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附件所载职工债权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交相关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要求管理人更正。异议成立的,管理人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亦将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若职工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管理人书面回复后15日内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提起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管理人调查结果。

特别说明:

1、部分职工虽然已经取得生效文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理人已要求其提供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但目前仍有亢慧敏、彭若莉、彭元、尹伯宁、郭文伍、李晓菊、聂洪艳、苏小艺、冯微、万江明、陈启华、鲁先建等未向管理人提交证据或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时效中止或中断。请上述职工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发生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部分职工在“点破云”平台登记的未付工资的利息、违约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职工债权认定范围。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1.《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第一批)》;

2.《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调查表(不予确认)》。

附件1: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第一批)

编制人: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编制时间:2024年6月26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

职工债权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

许治良

10,205.60

2

唐振全

14,000.00

3

唐世海

14,551.00

4

何均平

12,000.00

5

张怀德

13,339.90

6

林洪全

15,800.00

7

李军

9,503.00

8

黄路长

26,357.45

9

杜波

43,050.32

10

何键

198,723.00

11

张华丽

34,800.35

12

周运平

51,108.33

13

蔡燚

18,479.28

14

曹加军

14,586.00

15

曾静

60,332.00

16

陈春梅

18,588.00

17

陈厚良

15,000.00

18

陈龙

14,649.00

19

陈小平

177,273.00

20

陈晓庆

36,214.00

21

陈哲路

9,337.00

22

陈正平

16,668.00

23

胡帮涛

16,786.00

24

胡兵龙

12,561.00

25

黄静

53,865.86

26

蒋红英

48,608.00

27

兰荣

13,344.00

28

李超

91,994.00

29

李国忠

13,983.00

30

李金秋

72,051.00

31

李林

13,998.00

32

李仁虎

23,598.00

33

林际清

79,538.00

34

刘斌

13,116.00

35

柳文明

72,101.00

36

罗雪

22,956.94

37

罗应军

11,781.00

38

马如文

58,757.00

39

闵其强

75,144.00

40

邱泽平

20,082.00

41

沈明军

49,839.00

42

沈荣经

9,966.00

43

陶龙

18,561.38

44

陶敏

15,520.32

45

田东亮

49,298.14

46

汪讲彬

14,133.00

47

王丹

24,432.74

48

王海

47,232.00

49

王海燕

54,081.28

50

王良伟

86,251.00

51

王强

60,538.00

52

韦兵

14,549.48

53

魏纯玖

13,023.00

54

吴嘉平

24,960.00

55

伍建国

14,524.00

56

伍永忠

8,616.00

57

项春文

46,648.00

58

熊建成

12,792.00

59

杨健

83,806.00

60

杨劲松

24,416.00

61

杨亭

55,672.00

62

叶树红

11,656.00

63

张灿

14,046.26

64

张光武

10,896.00

65

张家辉

15,776.00

66

张建

13,558.87

67

张旭

33,904.00

68

张勇坤

14,236.00

69

赵淑梅

53,896.28

70

郑勇

70,428.00

71

钟基才

71,287.00

72

钟映理

94,975.65

73

周桂清

12,441.00

74

周洪波

55,472.32

75

周英芸

10,695.00

76

祝艳丽

107,190.38

77

白晓娜

33,470.00

78

陈婧

56,304.00

79

代绍志

14,798.00

80

冯建

16,338.00

81

刘伦

92,343.00

82

弓小兵

15,666.00

83

何德明

73,667.00

84

何绍林

10,989.59

85

胡慧

28,548.00

86

胡种体

11,526.00

87

姜永全

38,661.00

88

雷科

23,000.00

89

李成根

12,501.00

90

李敏

21,770.00

91

李凝

16,330.00

92

李鹏辉

16,398.00

93

刘波

14,840.00

94

罗礼先

41,461.00

95

彭军

8,702.00

96

蒲仁高

84,892.99

97

唐英

35,648.00

98

王琼

47,397.00

99

王志军

14,968.00

100

吴红梅

7,814.00

101

夏强川

46,078.00

102

辛平

9,458.00

103

杨平

82,778.80

104

张辉良

12,754.00

105

张杰

15,346.00

106

张媛媛

18,555.00

107

邹全福

17,196.00

108

杨国强

14,319.00

109

张巧林

35,528.00

110

苏生平

131,341.32

111

李漫清

10,968.22

合计

3,990,503.05


附件2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调查表(不予确认)

编制人: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编制时间:2024年6月26日

序号

姓名

调查结果

不予确认理由

1

冷笑

不予确认

申报人未申请仲裁,无生效文书证明劳动关系成立,提交的证据中收据载明的印章“四川远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其所载内容大致为"xx工资内扣款”,根据查询社保缴费记录,远成公示为申报人最后一次申报缴费期间为“201702”,而其主张职工债权期间为2018年9月以后。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

李平

不予确认

在申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2020年1月9日四川远成公司作出了支付申报人2019年伤残补贴的情况说明。后在(2021)川0105民初9308号案件、成劳人仲案(2021)05675号仲裁案件中,申报人提交该《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材料,但最终均判决/裁决由远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报人伤残补贴。

综上,远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故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3

肖继胜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调解书、执行裁定的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均为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该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另申报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虽为申报人与四川远成公司签订,但其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4

王文均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载明被申请人为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该公司和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5

黄红波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工资条不能证明申报人系远成公司职工,故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6

刘军

不予确认

无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申报人系远成公司职工,也无法证明远成公司欠付申报人工资。故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7

李佰应

不予确认

申报人系湖北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所提交的追加四川远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023)鄂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系破产受理日之后作出,程序错误,管理人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另仲裁裁决书明确其与湖北远成存在劳动关系,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的职工。  

综上,对其主张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8

易大良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报人14780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9

方友强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报人8000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故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0

柳娜

不予确认

申报人主张一月经济补偿金,其离职之日距离远成公司受理破产日已过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故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1

郑展鹏

不予确认

无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据,且申报人提交主张职工债权的的工资表无任何签章,查询社保缴纳记录只201910期,申报人提交的借款协议中的法律主体并非四川远成物流公司,也不属于职工债权,故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2

吴传文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报人27733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故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3

刘朝霞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报人6892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4

易德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申报人工资19617元和经济补偿金17500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5

李君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为工资支付主体,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6

李云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其主张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理由如下:
  1、申报人提交的社保缴纳票据(表单填制日期:2019年5月30日),缴纳单位是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经查,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申报人缴纳最后一期社保为:201702。
  2、申报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无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签章,无法证明其与四川远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综上,对其主张的职工债权和其他债权不予确认。

17

蔡杰

不予确认

经查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最后缴纳社保为201702期,此后未有社保缴纳记录。申报人提交的欠付工资显示在2018年8-11月份,无证据证明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后重新与申报人建立劳动关系,申报人提交的证据中也无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任何签章。

综上,对其主张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8

袁际爽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报人工资13562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19

罗新涛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申报人工资13604.8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0

刘玉富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报人工资16620.4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1

苏云贵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申报人工资21261.4元、经济补偿金43747.5元、2000元,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申报人不是四川远成公司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2

刘本林

不予确认

申报人仅提交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截图,该截图并不完整,截图中的生效文书系本案中另一名主张职工债权的证据。申报人主张2019年7月-11月的工资等,但未查询到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未查询到申报人关于劳动争议申请执行,已过时效。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3

陈莉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模糊的工资条截图,无法确认金额、无法确认工资支付主体、无四川远成公司签章,未查询到四川远成公司为其购买社保记录。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4

杜计勇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判决书截图仅能证明申报人系河北世阳快运有限公司职工,河北世阳欠付申报人工资款123099.16元,河北世阳与四川远成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该证据无法证明申报人系四川远成职工债权人,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5

宋拥军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离职结算协议落款为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但未盖章,四川远成运输与四川远成物流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该证据无法证明申报人系四川远成物流职工债权人。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6

蒋清东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非本人案件,该证据无法证明申报人系四川远成职工债权人。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7

徐敏强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四川远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查询四川远成成都分公司为其购买的最后一期申报为201702;其次,申报人提交的社保票据系四川远成运输公司票据,四川远成运输和四川远成物流系不同的法律主体。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8

郑晓红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证明申报人曾经系四川远成运输公司职工,四川远成运输和四川远成物流系不同的法律主体。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29

杨东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仅为自述情况,未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30

徐梦云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遂宁西部公司债权申报表与四川远成公司系不同法律主体,该证据无法证明申报人系四川远成职工债权人。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31

颜红缨

不予确认

申报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上载明用人单位为: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5年1月6日起,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从职工提交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来看,在其提交劳动仲裁期间,其就职单位为远成集团成都世阳物流有限公司,其仲裁请求要求支付工资的主体也为成都世阳公司,即调解内容证明其工作单位为成都世阳公司,故颜红缨不是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

综上,对申报人申报的职工债权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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