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6-06-02 公 开 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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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债权人:

2026416日,吴中法院裁定受理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川科技""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将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7位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合计7426.78元。其中:债务人拖欠的社保本金认定为社保债权、金额5831.63元,社保滞纳金1595.15元认定为普通债权。

苏州苏净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普通债权2878494.95元,管理人依据(2024)苏05919746号、(2024)苏0591民初5455号生效裁判文书,以本金2785511.28元加计LPR1.5倍利息264072.20元,减去受偿金额45万,认定其债权金额2599583.48元。苏州苏净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据省高院审理指南第七条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普通债权782454.74元,管理人依据(2024)粤0391民初7250号 (2026)粤03911095号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债权金额734411.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盐城海旺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申报普通债权1509790.5元,管理人依据(2023)苏0506民初11330号(2024)苏0506748号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债权金额1317924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调解金额1320000+违约金50000+诉讼费10000-执行分配59400-2676=13179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申报的普通债权依据(2024)苏05067213号 (2024)苏0506民初7461号生效裁判文书全额认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报的普通债权依据(2025)苏0508民初6315号生效裁判文书全额认定。

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普通债权8929482.55元,经查,在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2024)沪0109民初11999号案件中,皓川科技系第三人,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时表示无生效裁判文书,仅能提供自身账面记载,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也未提供任何催收记录,管理人对其申报债权不予认定。

综上,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调查确定及审核认定的债权共计8笔、总金额7583311.96元,其中:社保债权5831.63元,普通债权7577480.33元。

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的汇总情况请参阅《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6619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在会后向管理人递交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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