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05 公 开 人:赣州市正信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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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赣07破7号

 

2024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魏红珍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受理赣州市正信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简化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轮候指定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担任赣州市正信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①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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