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色金属制品总公司强制清算案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色金属制品总公司强制清算案 公告

公开时间:2024-01-19 公 开 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色金属制品总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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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色金属制品总公司强制清算案

  

 

2023121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606清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色金属制品总公司(下称“松岗金属制品总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松岗金属制品总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松岗金属制品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松岗金属制品总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雅庭国际广场1座11楼1102-1104号;联系人:唐志东13760994630

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松岗金属制品总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有色金属制品总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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