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分配公告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16 公 开 人: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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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分配公告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川公司)拟于近期进行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分配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由管理人账户转入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中。分配账户以债权人向管理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截止20231124日,广川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3,059,510.81元,清偿破产费用339,259.44(含预留金额,具体以实际支付为准)后,可供分配总额为2,720,251.37元。以上可供分配金额会因实际支付破产费用的变化而在第二次分配时作相应调整。

本次分配的总额为2,720,251.37元,其中:税款债权分配301,086.38元;普通债权分配2,419,164.99元(包括预留金额597,625.68元)。

特别说明:1、歇马镇中心花园旧城改造项目所涉的各权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方案的规定单独处理;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债权人会议对骆中明的债权核查无异议,此后,债务人以骆中明已放弃债权为由提起诉讼,故前述普通债权分配额2,419,164.99元中包含的骆中明对应的分配额597,625.68元做预留、本次不予支付,最终将按照诉讼的结果予以处理。

本次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将根据破产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取得财产的情况、以及诉讼的结果,对剩余金额(含预留金额)适时进行第二次分配。

特此公告。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

1.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次分配)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次分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818日作出(2021)渝05破申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91日以(2021)渝05269号《决定书》,指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 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定的《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广川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已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广川公司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广川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次分配)如下:

一、广川公司破产财产总额

截止20231124日,广川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3,059,510.81元。

清偿破产费用339,259.44(含预留金额,具体以实际支付为准)后,可供分配总额为2,720,251.37元。以上可供分配金额会因实际支付破产费用的变化而在第二次分配时作相应调整。

歇马镇中心花园旧城改造项目所涉的各权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分配方案的规定单独处理。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顺序及分配情况、分配金额

除清偿(包括预留金额)破产费用339,259.44元,本次分配的总额为2,720,251.37元,其中:税款债权分配301,086.38元;普通债权分配2,419,164.99元(包括预留金额597,625.68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广川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破产费用339,259.44元(包括预留金额,最终以实际支付为准)。无共益债务需清偿。

(二)无职工债权需清偿。

(三)对税款债权的分配

本次税款债权分配额合计301,086.38元。分配详见下表:

清偿税款债权表

序号

名称

金额

清偿比例

清偿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北碚区税务局

301,086.38

100%

301,086.38

 

合计

301,086.38

100%

301,086.38

(四)对普通债权的分配

本次分配额合计2,419,164.99元(包括预留金额597,625.68元)。分配详见下表:

清偿普通债权表

序号

名称

债权金额

清偿比例

清偿金额

1

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624,636.50

17.12%

791,620.80 

2

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670,835.41

17.12%

970,703.59

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北碚区税务局

345,932.61

17.12%

59,214.91

 

合计

10,641,404.52

17.12%

1,821,539.30

清偿普通债权-预留清偿金额表(诉讼未决)

序号

名称

债权金额

清偿比例

预留清偿金额

1

骆中明

3,491,320.00

17.12%

597,625.68

 

合计

3,491,320.00

17.12%

597,625.68

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债权人会议对骆中明的债权核查无异议,此后,债务人以骆中明已放弃债权为由提起诉讼,故前述普通债权分配额2,419,164.99元中包含的骆中明对应的分配额597,625.68元做预留、本次不予支付,最终将按照诉讼的结果予以处理。

(五)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故劣后债权的清偿率为0。劣后债权情况详见下表:

四、劣后债权

序号

名称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备注

1

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47,337.50

0

 

2

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95,740.00

0

 

3

骆中明

1,251,558.00

0

诉讼未决

 

合计

3,194,635.50

0

 

三、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管理人将根据各位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税款及滞纳金清偿款由管理人现场缴付。

(二)分配提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存的分配额如不足以支付再次分配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后续清算工作

本实施细则在报人民法院备案后,管理人将据此开展分配工作。

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完善后续分配及清算工作。

五、公示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4410日起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本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实施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实施分配。

 

重庆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

广川公司第一次分配公告及分配实施细则.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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