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补充公示(三)

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补充公示(三)

公开时间:2026-04-08 公 开 人: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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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补充公示(三)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根据李德银的申请,2024711日作出(2024)苏011622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金万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调查了金万方公司涉及劳动仲裁、诉讼、执行等相关情况,并通过向社会保障部门核实金万方公司员工参保情况,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审查。随后,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依法对第一批职工债权以《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上进行了公示。后在2025年8月15日,管理人公示《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补充公示(一)》,2025年11月20日,管理人公示《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补充公示(二)》。

2026年1月5日—7日,李祥林、邹绍兰、许进朝、赵翠琴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经审理,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 0116 民初 61 号、(2026)苏 0116 民初 171 号、(2026)苏 0116 民初 200 号、(2026)苏 0116 民初 172 号判决,确认李祥林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1539元;确认邹绍兰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6400元;确认许进朝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400元;确认赵翠琴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300元。

现管理人依据上述情况确认李祥林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1539元;确认邹绍兰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6400元;确认许进朝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400元;确认赵翠琴对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300元,并制作《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补充表(三)》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示日期2026年4月8日2026423日止。职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2026423日前向管理人提出,同时提交相关凭证,异议请求未被管理人采纳的,职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按期提出异议则视对公示内容的确认

管理人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5A栋10楼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周律师13082550785,朱律师18251901164。

特此公示

 

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附:《南京金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补充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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