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裁定书

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9-02 公 开 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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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8 破2-3 号

申请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宏。

申请人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明达水电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

2021 年1 月6 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 年4 月7 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黔民他3 号批复,同意将本案移送贵州省罗甸县人民

法院进行审理。2021 年7 月16 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将本

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1 年8 月25 日裁定受理,并于2021 年

10 月8 日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内的在册破产管理人中随机

指定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管理人。

本院查明,依据贵州皓天司鉴会计师事务所和贵州皓天房

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新恒基公司进行评估、审计及管

理人对财产的清查情况,新恒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0.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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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4 年7 月13 日,负债总额为3.24 亿元。

本院认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亦无债权人、债务人提出重

整或和解的主张,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付文忠

审判员李磊

审判员杨富娜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学会

书记员罗蒙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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