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提请核查补充确认债权的公示

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提请核查补充确认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08-26 公 开 人: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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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提请核查补充确认债权的公示

全体债权人、债务人:

2025227日,月湖区法院根据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鑫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担任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36日,月湖区法院根据鑫丰公司的申请,裁定对鑫丰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25731日,鑫丰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对债权申报审查情况进行了公示。会议召开后,部分债权人提出补充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补充申报情况

截至2025826日,共有1位债权人补充申报1笔债权,为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分局。

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分局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322233.6元,其中本金322233.6元、利息0元、其他费用0元。管理人依法进行债权审查,确认鹰潭市自然资源局月湖分局对鑫丰公司享有债权如下:本金322233.6元、利息0元、其他费用0元,总金额322233.6元,系普通债权。

二、债权异议的提出

为节约破产工作成本,快速推进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上述债权审查的结果以对外公示的形式提请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核查。管理人已对债权登记造册,存放于管理人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进行查阅。债权人、债务人如对以上债权审查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本公示发布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附书面异议及补充证据材料,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供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再次核查;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经管理人复核后,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管理人的复核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鹰潭鑫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程律师13687019195,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经三路与鹰雄大道交叉口月湖中央售楼部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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