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2020)鲁0181破4号之二;(2021)鲁0114破1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2020)鲁0181破4号之二;(2021)鲁0114破1号之二

公开时间:2021-10-20 公 开 人:山东交通水泥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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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日,根据山东交通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清算组的申请,本院裁定受理水泥厂破产清算一案。202118日,根据山东路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清算组的申请,本院裁定受理路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117日,根据水泥厂清算组、路港公司清算组的申请,本院裁定水泥厂、路港公司(以下简称两企业)实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截至2021929日,共有171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21,836,614.86元。经两企业管理人依法审查,与债务人核对,经两企业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山东省华冠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158户债权人的债权总额46,474,083.03元予以确认,债权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两企业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46,474,083.03元均无异议。管理人根据核查结果,向本院提出债权确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山东省华冠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158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会德  

           赵会娟  

           胡德旭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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