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金瑞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苏州市金瑞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18-02-07 公 开 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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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金瑞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17)苏0591强清5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苏0591强清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利花提出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金瑞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苏0591强清5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温利花、叶莲共同组成金瑞得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调查,确认苏州市金瑞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有在册职工0名,截至2017年1130日,不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171220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20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

特此公示。

          

清算组印鉴)

           20171130

 

 清算组联系方式:__张莉霞13915506950;周雅玲18351076676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职工债权清单应当以表格形式逐一列明每位职工债权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企业欠费金额、性质及时期等具体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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