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审查通知

关于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审查通知

公开时间:2021-12-16 公 开 人: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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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20209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作出的(2020)渝05破申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立丰)破产清算一案。2020928日,五中院作出(2020)渝05254号《决定书》,指定中豪律师事务所担任百立丰管理人。2020930日,五中院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发布了(2020)渝05254号《公告》,要求百立丰债权人应于20201127日前,向百立丰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即债权申报登记截止时间为20201127日。

20201211日、202116日,五中院组织召开的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进行了核查。2021219日,管理人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021910日,五中院作出(2020)渝0525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百立丰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的相关规定,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且经充分考虑各债权人的状况及管理人工作情况,管理人拟对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采用以下审查收费办法:

一、对于20201127日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减免收取审查费用;

二、对于20201127日至2021910日补充申报的债权,因本案债权人繁多,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对此期间补充申报的债权仍然减免收取审查费用;

三、对于2021910日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收取一定的债权审查费用,具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

逾期申报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关审查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通知。

 

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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