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报告

关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2-11-01 公 开 人:广州市鑫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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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飞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报告

 

广州飞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深圳市沃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广州飞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527日作出(2022)粤01破申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沃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530日作出(2022)粤0196-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为广州飞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冯颖仪。现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报告如下:

 

一、非现场召开关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债权人会议

20221020日,债务人关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共2户债权人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金额合计人民币1551744.81元。

会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以下两个事项:

方案一:由管理人向受理法院就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2)粤01民初2524号】变更诉讼请求至200万元,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应诉讼费

管理人按照方案一变更诉讼请求以债权人同意承担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导致债务人及其相关当事方权益受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未申报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最终执行金额未能覆盖其债权人金额等)且按照方案一的要求垫付完毕诉讼费为前提若债权人拒绝承担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导致债务人及其相关当事方权益受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未申报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最终执行金额未能覆盖其债权人金额等)或诉讼费未能按时足额垫付的,视为方案一不通过,管理人不再提起变更诉讼请求。

方案二:由管理人继续按照1020万元进行起诉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2)粤01民初2524号】,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应诉讼费

方案二通过的前提以债权人按照方案二的要求垫付完毕诉讼费,若债权人未能按时足额垫付诉讼费的,视为方案二不通过,债权人放弃按照1020万元进行起诉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二、表决情况

经统计,《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表决事项

表决情况

方案一

由管理人向受理法院就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2)粤01民初2524号】变更诉讼请求至200万元,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应诉讼费

备注:管理人按照方案一变更诉讼请求需以债权人同意承担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导致债务人及其相关当事方权益受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未申报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最终执行金额未能覆盖其债权人金额等)且按照方案一的要求垫付完毕诉讼费为前提。若债权人拒绝承担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导致债务人及其相关当事方权益受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未申报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最终执行金额未能覆盖其债权人金额等)或诉讼费未能按时足额垫付的,视为方案一不通过,管理人不再提起变更诉讼请求。

债权人苏州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方案一并于20221031日垫付了诉讼费2998.77元,其代表的债权额合计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3.15%。债权人深圳市沃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方案一但没有垫付诉讼费,其代表的债权额合计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85%

方案二

由管理人继续按照1020万元进行起诉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2)粤01民初2524号】,并由债权人垫付相应诉讼费

备注:方案二通过的前提以债权人按照方案二的要求垫付完毕诉讼费,若债权人未能按时足额垫付诉讼费的,视为方案二不通过,债权人放弃按照1020万元进行起诉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债权人苏州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表决方案二,其代表的债权额合计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3.15%。债权人深圳市沃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未表决方案二,其代表的债权额合计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85%

 

三、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表决情况,债务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下决议:

1.方案一不通过,管理人不再就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2)粤01民初2524号】提起变更诉讼请求。

2.方案二不通过,债权人放弃按照1020万元进行起诉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方案一和方案二均未表决通过,视为债权人同意对股东郭伟辉、伍小娟、叶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2)粤01民初2524号】撤诉,管理人不再以任何方式进行追收。

债权人可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之规定,管理人将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

 

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上述债务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20221116日前),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报告!

广州飞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111

 

 

主送:广州飞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抄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联系人:冯颖仪律师   电话:13427508942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颐德中心21

邮政编码:510031

 


附件

【盖章】20221101广州飞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处理和垫付诉讼费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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