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一债会债权核查报告

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一债会债权核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5-10-31 公 开 人: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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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

尊敬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因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光公司”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程正申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2025)苏0506破申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霞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9月11日以2025)苏0506破申13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为霞光公司管理人。

作为管理人,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职地调查、核实霞光公司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与审核机制

(一)全面摸排:综合裁判文书网涉案信息、法院案件系统、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系统查询结果等,全面摸排债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尽力追求不遗漏债权人。

(二)有序通知:除公告、书面通知的方式外,采用微信、破易云破产办案工作平台等方式,建立起与广大债权人畅通的沟通平台,同时也便于广大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有利于债权的及时核查与审定。

(三)细致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指派专人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引导债权人通过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申报债权;对邮寄申报之债权,由专人初审后扫描上传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 

(四)逐级核查:根据每位申报的债权资料,逐级核查,严格把关,遵守实质审查原则,执行下述三级核查机制:1、形式审查人员进行初审:对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体现公平原则和自愿处分原则;2、债权审查人员就申报的债权涉及是否已诉讼或仲裁、是否已申请执行及执行情况、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3、债权复核人员对已审查债权进行二次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会同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复核通过的债权通过破易云管理系统将审核结果同步给债权人。

(五)尺度统一:对于债权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处理,对于类型化问题,追求及早发现、及早统一尺度,对于疑点难点问题,追求充分讨论、细致研究,减少偏差。 

二、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情况

(一)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2025年9月1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告,于2025年9月18日在霞光公司注册登记地吴中区甪直镇中兴路1号张贴公告,通知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霞光公司债权人于 2025年 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时,管理人根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情况,协助法院通过EMS线下邮寄和破易云破产管理平台电子送达等方式向29(含24诉债权人)已知或可能的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及有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的通知。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0日,有1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14家为涉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1947037.24元,其中税款债权、社保债权1家,金额为1022264.21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债权1家,金额为271699.60元;普通债权14家,金额为10653073.43元。

三、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并认真审查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15家,金额为11779272元,其中税款债权、社保债权1家,金额为966769.30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债权1家,金额为260264.69元;普通债权14家(含税款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的部分),金额为10551738.01元;劣后债权1家,金额为500元待定债权1家,金额为111704.44元。

经调查,确认霞光公司职工债权36人,金额为1456514.25元。待认定涉诉职工债权人3人,金额合计26400元

四、债权审查具体情况

(一)职工债权的调查

1、已认定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霞光公司注册登记地吴中区甪直镇中兴路1号。经管理人实地走访,霞光公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无法联系,管理人依法在注册登记地址张贴法律文书公示、公告。另管理人向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中区法院等机构进行了调查。经查,霞光公司在吴中区无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登记信息记录。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到有王中志等36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其中杨要钢自行处理后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吴中区人民法院有程正等4人提起的劳务争议案件,其中3起暂未结案。

另查,霞光公司破产前因拖欠工资,吴中区劳动局甪直镇劳动执法部门已经介入处理,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职工提起仲裁、诉讼。劳动仲裁裁决后,经相关部门努力,通过向股东、霞光公司客户催款等方式收回部分款项用于清偿职工工资,剩余金额向吴中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法院将霞光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法院依法中止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

管理人根据调取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调查确认王中志、李鹏帅等36位职工债权人,债权总金额1456514.25元。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公司注册登记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截至目前,无人对管理人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待认定职工债权

顾金根诉霞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工资款10400元、金小小诉霞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工资款8000元、曹火金诉霞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工资款8000元,合计26400元。上述3案尚未有生效判决,故管理人暂未认定3案原告职工债权,待生效文书出具后予以调整认定。

(二)税务债权的审查

1、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申报债权总金额1022264.21元。经审查,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表》、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明细表、社保缴费明细表等证据,确认债务人欠缴2024年1月至12月税款905490.02元,税款滞纳金48574.14元;结欠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61279.28元,滞纳金6420.77元,另有2024年7月1日税务罚款500元未缴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破产清算前欠缴的各项税款、社保费用按税务债权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另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故认定劣后债权500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税款债权905490.02元,社保债权61279.28元,普通债权54994.91元,劣后债权500元。

(三)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债权的审查

1、债权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271699.60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4)津0319民初24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后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2025)津0116执2853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在本次执行中共计受偿100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核算债务人应付债权人租金249765元,留购价款100元,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2636.5元,违约金4263.19元(抵扣执行受偿款100元),合计260264.69元,债权人有权就案涉租赁物中空玻璃设备1台(型号KLC2536右)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利息不予认定。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债权260264.69元(优先权金额以特定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为限)。

(四)普通债权审查

1、债权人贺道才,申报债权金额180859元。经审查,债务人因向债权人采购玻璃结欠债权人货款17万元,债务人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另债权人提供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欠款事实依法可以确认。经核算截止2025年9月9日逾期付款利息5640.46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75640.46元。

2、债权人嘉善瑞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74803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4)浙0421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应付货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803元。综上,审查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74803元。

3、债权人李六得,申报债权金额126725.53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8民初177号民事判决确认,债务人应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经核算债权人申报本息及费用金额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标准,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26725.53元。

4、债权人李小七,申报债权金额50258.72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8民初176号民事判决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经核算债权人申报本息及费用金额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标准,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50258.72元。

5、债权人欧阳江,申报债权金额141358.33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8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经核算债权人申报本息及费用金额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标准,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41358.33元。

6、债权人山东恒辉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53465.90元。经审查,2024年5月7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债务人采购债权人中空铝条配件共计70430元。合同签订后,债权人于2024年5月10日完成交货义务,至2024年8月,尚余20430元未支付。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债权人同时申报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总数超过了未付款项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标准,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4倍LPR标准从应付之日计算至债务人破产受理日,合计3269.74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23699.74元。

7、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报债权金额2145786.19元。经审查,2025年8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91民初15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支付债权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审核认定债权人本金2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10476.19(截止2025年9月9日)。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2145786.19元。

8、债权人苏州国华玻璃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5388435元。经审查,2025年4月27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8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支付货款4965383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诉讼费52296元。经核算,债权人申报利息未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标准,依法予以认定。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5387679元。

9、债权人太仓添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004020.64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太仓市人民法院(2025)苏058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结欠货款本金979520元,逾期付款利息10215.45元,保全费、公告费5400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995135.45元。

10、债权人熊汗图,申报债权金额583845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安义县人民法院(2025)赣0123民初597号判决书依法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核算债权人债权本金480000元,债权人申报利息未超过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标准,依法予以认定。综上,审查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583845元。

11、债权人熊诗立,申报债权金额457600元。经审查,2025年4月16日,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1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经核算债权人申报利息57600元未超过法律文书确定标准,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457600元。

12、债权人张龙香,申报债权金额239211.68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5)赣01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应付借款本金178400元,利息60811.68元,合计239211.68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239211.68元。

13、债权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金额95000元。经审查,债务人因涉及诉讼与债权人签订三份《法律服务合同》,服务费总金额95000元。债权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开庭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债权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债务人依法应支付服务费。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95000元。

(五)待定债权情况

债权人张冬泉申报债权金额111704.44元,该笔债权因涉及未结诉讼,管理人暂予以待定,待法院审理结案后,管理人另行审查认定,提请债权人、债务人核查。

综上,截至2025年10月20日,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15家,金额为11779272元,其中税款债权、社保债权1家,金额为966769.30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债权1家,金额为260264.69元;普通债权14家(含税款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的部分),金额为10551738.01元;劣后债权1家,金额为500元。待定债权1家,金额为111704.44元。另经调查,确认霞光公司职工债权36人,金额为1456514.25元待认定职工债权人3人,金额合计26400元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三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我们在担任霞光公司管理人以来,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职,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现,管理人已完成了对霞光公司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通知和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并形成了债权表供各位债权人审核。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下面,请债权人核查《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一次)》。谢谢大家!                    

                           

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1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权表

序号

姓名

债权金额(元)

1

王中志

27,168.02

2

李鹏帅

12,483.07

3

尹尚军

27,049.43

4

宋端午

114,191.66

5

谭继峰

33,842.99

6

李天照

29,626.49

7

刘孝君

33,696.66

8

喻明海

25,151.31

9

王永堂

21,945.24

10

岳新强

35,841.67

11

邓少平

14,064.26

12

熊圣辉

32,166.79

13

马启波

23,924.50

14

胡彩明

42,902.23

15

邓少冬

51,111.24

16

葛军

152,570.86

17

姚清瑞

83,775.27

18

任滨涛

14,632.93

19

朱扬威

15,442.25

20

熊国强

14,563.58

21

陆云官

4,785.18

22

徐辉辉

24,689.43

23

魏龙祥

24,940.48

24

陈馨

24,151.97

25

严蛟龙

44,980.66

26

赵天竣

5,828.21

27

赵龙凤

18,031.10

28

吴建斌

5,548.03

29

赵兴民

7,628.54

30

夏农场

34,633.59

31

张小锋

23,579.13

32

李木林

140,781.29

33

曹东东

83,220.47

34

熊文军

69,350.39

35

曹傲傲

122,264.74

36

程正

15,950.59

职工债权金额合计

1,456,514.25

待认定职工债权序号

姓名

起诉金额(元)

1

金小小

8,000

2

曹火金

8,000

3

顾金根

10,400

待认定职工债权金额合计

26,400


附表2: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一次)

苏州霞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一次)

单位:元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0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管理人审查认定情况

债权性质

认定金额

待定金额

否定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1,022,264.21

税款债权

905,490.02

0.00

0.00

社保债权

61,279.28

0.00

0.00

普通债权

54,994.91

0.00

0.00

劣后债权

500.00

0.00

0.00

2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71,699.60

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债权

260,264.69

0.00

11,434.91

3

贺道才

180,859.00

普通债权

175,640.46

0.00

5,218.54

4

嘉善瑞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74,803.00

普通债权

74,803.00

0.00

0.00

5

李六得

126,725.53

普通债权

126,725.53

0.00

0.00

6

李小七

50,258.72

普通债权

50,258.72

0.00

0.00

7

欧阳江

141,358.33

普通债权

141,358.33

0.00

0.00

8

山东恒辉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53,465.90

普通债权

23,699.74

0.00

29,766.16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145,786.19

普通债权

2,145,786.19

0.00

0.00

10

苏州国华玻璃有限公司

5,388,435.00

普通债权

5,387,679.00

0.00

756.00

11

太仓添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1,004,020.64

普通债权

995,135.45

0.00

8,885.19

12

熊汗图

583,845.00

普通债权

583,845.00

0.00

0.00

13

熊诗立

457,600.00

普通债权

457,600.00

0.00

0.00

14

张龙香

239,211.68

普通债权

239,211.68

0.00

0.00

15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95,000.00

普通债权

95,000.00

0.00

0.00

16

张冬泉

111,704.44

待定债权

0.00

111,704.44

0.00

合计:

11,947,037.24

 

11,779,272.00

111,704.44

56,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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