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2-30 公 开 人: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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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9破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098598978P。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肖广鑫,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草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求法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2024年10月15日,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了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和解协议(草案)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和解各方也签字确认了该和解协议草案,且该和解协议(草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二、终止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钟俊

审判员 吴张琪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龙龙

附:河南巨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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