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报告附清算报告及终结强清程序征询意见书

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报告附清算报告及终结强清程序征询意见书

公开时间:2025-05-06 公 开 人: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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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清算报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2025)苏0583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翁佳怡对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缇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3月18日,以(2025)苏0583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徐亚军、王玥、胡希刚、罗曼、王淑霞组成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徐亚军。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的规定、要求,勤勉履职。现已完成各项工作,并形成本报告。

一、赛福缇公司基本情况

赛福缇公司概况

企业名称

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91320583MA1MKPER6M

住所

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胡波

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东

罗赛、杨艳婷、胡波、翁佳怡、周东旭、

经营期限

2016-5-12至 2066-5-11

成立日期

2016-5-12

经营范围

金属门窗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二)债务人历史沿革

2016年5月12日,杨艳婷、罗赛、胡波作为发起人,设立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门窗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公司设立后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法人名称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杨艳婷

货币

20

40%

2056年5月31日前

罗赛

货币

25

50%

2056年5月31日前

胡波

货币

5

10%

2056年5月31日前

2016年6月3日,赛福缇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杨艳婷占注册资本4%的股权计2万元股权转让给翁佳怡。股东胡波占注册资本4%的股权计2万元股权转让给周东旭。

2016年6月20日,赛福缇公司股东变更为杨艳婷、罗赛、胡波、翁佳怡、周东旭。

变更后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法人名称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杨艳婷

货币

18

36%

2056年5月31日前

罗赛

货币

25

50%

2056年5月31日前

胡波

货币

3

6%

2056年5月31日前

翁佳怡

货币

2

4%

2056年5月31日前

周东旭

货币

2

4%

2056年5月31日前

2022年7月22日,股东翁佳怡与胡波(胡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曾令柏为其监护人,故曾令柏签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翁佳怡占注册资本4%的股权计2万元股权及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胡波(工商内档中未见股东会决议)。

2022年7月27日,昆山市行政审批局以胡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申请变更股东登记时应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出具了《不予登记通知书》,本次股权转让未作登记。目前工商登记的股东及股权比例仍为上表所示。

二、清算组执行职务情况

(一)清算组工作团队分工

2025年3月1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2025)苏0583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徐亚军、王玥、胡希刚、罗曼、王淑霞组成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徐亚军。清算组在收到决定书后,根据赛福缇公司的实际情况,于当日组建了工作团队并进行了明确分工

 

(二)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制定全面的清算组工作制度,包括清算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

(三)刻制清算组印章、清算组账户开立

接受指定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文件刻制了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财务专用章“徐亚军”印章,各一枚。

另经初步调查,赛福缇公司已无任何财产,故未开立清算组账户。

(四)接管工作

1、现场调查

清算组成员前往赛福缇公司注册地址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5号房查看,该地址并未发现赛福缇公司的下落。另经向现场人员了解,赛福缇公司早已不在此营业。

2、向股东了解赛福缇公司相关情况

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立即与本案申请人即赛福缇公司股东之一翁佳怡的代理人取得联系,其表示:赛福缇公司实际并无经营,因此赛福缇公司并无任何财产,也无对外债权债务。前期已经基本完成了公司自行清算工作,公司银行账户、税务均已注销,但是因股东罗赛拒绝签字,导致赛福缇公司无法完成最后的工商注销。而罗赛持有赛福缇公司50%的股权,在缺少罗赛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完成注销。因此,股东翁佳怡、杨艳婷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第三人为其他三名股东罗赛、胡波、周东旭。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作出(2024)苏0583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算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法律文书已生效。另,翁佳怡代理人告知清算组,赛福缇公司的印章、证照等资料均由胡波(曾令柏)一方保管。

清算组随即与曾令柏法务、财务等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其陈述与翁佳怡代理人陈述一致。2025年3月24日,曾令柏一方将赛福缇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清税证明原件等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清算组与股东杨艳婷一方取得联系,杨艳婷的陈述亦与翁佳怡代理人的陈述一致,同时其明确表示对注销赛福缇公司不持任何异议。

之后,清算组与股东罗赛父亲罗平(成立公司时,罗平用其女儿罗赛名义登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罗平)取得联系,罗平称其不知道公司注销时的签字事宜,也不知道赛福缇公司的事情。同时,其又称罗赛目前在国外。对于清算组调查了解的事宜,其并不十分配合。

另,清算组多次拨打股东周东旭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之后,清算组向翁佳怡代理人了解情况,其称:周东旭基本不接听电话,即便股东之间有事相商,也需亲自登门方能与其联系上。

3、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承担相应清算义务

因清算组掌握的赛福缇公司的资料有限,在与各股东联系后,为完成对赛福缇公司的彻底清理,清算组又向各股东发送了通知书,告知各股东及时向清算组提供赛福缇公司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他股东可能存在的侵占、隐匿公司财产的线索等。清算组分别通过EMS向股东户籍地址邮寄、向申请人提供的各股东及相关人员的手机号发送短信的形式,向各股东送达前述通知书。至今,清算组未收到赛福缇公司股东提供的任何资料。

(五)财产调查

详见“赛福缇公司财产状况调查”部分。

(六)债权申报和审查

详见“赛福缇公司债权情况”部分。

(七)已发生的清算费用

截至2025年5月5日,清算组履职共发生清算费用220元,均为清算组垫付。

序号

类目

金额(元)

支付情况

1

刻章费

160.00

清算组垫付

2

快递费

60.00

清算组垫付

 

合计

220.00

 

二、赛福缇公司财产状况调查

(一)银行存款的查证情况

管理人前往赛福缇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昆山金浦支行(账号:532901040045599)查询,该账户于2023年12月15日销户。

(二)不动产的查证情况

清算组工作人员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赛福缇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车辆的查证情况

清算组工作人员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赛福缇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四)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的查证情况

清算组成员前往赛福缇公司注册地址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33号5号房查看,该地址并未发现赛福缇公司的下落,故未接管到任何设施设备、办公用品、存货等实物资产。

(五)知识产权的查证情况

清算组成员通过国家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网站查询,赛福缇公司名下现无有效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财产。

(六)出资、对外投资情况

清算组成员未查询到赛福缇公司有对外出资情况。

(七)应收账款

清算组未查询到以赛福缇公司为原告、仲裁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信息,故通过公开渠道,清算组未发现赛福缇公司存在应收账款。清算组成员向各股东进行了调查,胡波、翁佳怡、杨艳婷表示不存在对外应收账款,其他股东也未提供相关线索。但是因清算组未接管到赛福缇公司财务账册,故无法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应收账款。

(八)注册资本核查

2016年5月12日,杨艳婷、罗赛、胡波作为发起人,设立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杨艳婷认缴20万元、占出资比例为40%,罗赛认缴25万,占出资比例为50%胡波认缴5万,占出资比例为10%出资时间均为2056年5月31日前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法定代表人为胡波。

2016年6月20日,赛福缇公司股东变更为杨艳婷、罗赛、胡波、翁佳怡周东旭。变更后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杨艳婷认缴18万、占出资比例为36%罗赛认缴25万,占出资比例为50%,胡波认缴3万,占出资比例为6%,翁佳怡认缴2万,占出资比例为4%周东旭认缴2万,占出资比例为4%出资时间均为2056年5月31日前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经查阅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胡波于2016年6月1日转入赛福缇公司账户5万元,杨艳婷于2016年6月3日转入赛福缇公司账户25万元,罗赛分别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2日转入赛福缇公司账户60万元、25万元、20万元,合计为135万元。但是,上述款项备注“股本金”“出资款”等项目;另清算组未接管到赛福缇公司的财务资料,故对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暂无法作出判断。

综上,根据清算组的调查工作,除账面应收账款及注册资本无法确定以外,未发现赛福缇公司尚有财产。

三、赛福缇公司债权情况

(一)债权申报通知

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于202531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社会公告了相关信息,并通知赛福缇公司债权人于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交相关债权申报材料。

根据赛福缇公司股东提供的信息,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情况,清算组未发现赛福缇公司有对外债权,故未寄发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材料,而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

清算组成员向各股东进行了调查,胡波(曾令柏)、翁佳怡、杨艳婷表示赛福缇公司不存在对外债务,其他股东也未提供相关线索。但是因清算组未接管到财务账册,故无法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债务。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截至公告期满,无人清算组申报债权。另经核实确认,赛福缇公司税务登记确已注销。

(三)职工债权调查

经向赛福缇公司股东调查,赛福缇公司已不再经营,也未结欠人员工资,且清算组未接收到赛福缇公司任何人事资料及财务资料。另,清算组向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了查询,明赛福缇公司无职工社保缴费记录;劳动仲裁案件为2起,案件时间分别为2017年及2018年,经核实,赛福缇公司已结清相应款项。综上,清算组赛福缇公司职工债权调查结论为:无职工债权。

清算组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相关规定,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48日起至2025年423日止。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清算组更正并附相关证据。清算组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可在公示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清算组工作情况,除账面可能存在的应付款以外,赛福缇公司无债权人。

四、清算结论

根据清算组的前述工作,清算组未发现赛福缇公司尚有财产和对外债务。但是,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确认股东出资以及账面可能记载的应收应付情况,故清算组无法完成对赛福缇公司的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赛福缇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在程序终结后,完成赛福缇公司工商注销工作。

特此报告。

 

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征询意见书

 

被征询人:                  

 

征询事项:

1、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

无异议(     

有异议(     理由(可另附纸):                                               

 

 

2、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无异议(     

有异议(     理由(可另附纸):                                               

 

备注:

1、请在确认的选项上打“√”,并在签名处签名/盖章

2、如有异议,请写明具体的异议内容及理由;仅在有异议处“√”,不写明具体内容和理由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3、如被征询人在3日内无答复的,则视为对所征询事项全部无异议。

4、附《昆山赛福缇门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

 

被征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

250506赛福缇清算报告附征询意见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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