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21 公 开 人:天厦良仓超市(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594次
  • 打印

申请人:天津盛世瀚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北小镇大港路 3 号院 1 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贾增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厦良仓超市(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 2 M-F2-001-002/056-062。

法定代表人:苗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盛世瀚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天厦良仓超市(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厦良仓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天厦良仓超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申请执行人盛世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认为案涉调解书已经生效,但在法院强制执行天厦良仓超市期间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天厦良仓超市已经资不抵债,申请将天厦良仓超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天厦良仓超市于2018年8月8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公司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和新港二号路交口瑞龙城市广场2层M-F2-001-002/056-06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水果、蔬菜、生鲜肉、日用百货等,该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由天厦良仓超市给付盛世公司货款30745元等内容。后盛世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 年12月28日作出(2020)津0116执96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2020)津0116执9606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以天厦良仓超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天厦良仓超市,本院 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 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 请人”,申请执行人盛世公司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应视为盛世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盛世公司对天厦良仓超市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天厦良仓超市经本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天厦良仓超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故本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盛世瀚程商贸有限公司对天厦良仓超市(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24)津0116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1.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