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30 公 开 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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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690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929日作出2024)闽06破申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云霄常山经济开发区七星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下称信实照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同时指定福建普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1031日前向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1幢1506室,邮政编码363030联系人:李谨18120896635、吴妍婷18159093171)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且须承担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信实照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者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信实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1610时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使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使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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