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闫钦永、文红英追收对外债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闫钦永、文红英追收对外债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21 公 开 人: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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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闫钦永、文红英追收对外债权纠纷一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3)锋禾破管函字第027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禾公司)与闫钦永、文红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管理人代表锋禾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密法院)提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之诉,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闫钦咏、文红英共同向原告支付46,520元材料款及利息(利息以46,52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新密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4)豫0183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闫钦咏、文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520元及利息(利息以46,52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元,由被告闫钦永、文红英共同负担。

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被告闫钦永、文红英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后续管理人将代表锋禾公司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附上述《民事判决书》全文,供各位债权人查阅。

特此公告。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

 

 

附:2024)豫0183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

锋禾与闫钦咏、文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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