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锦华再生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新锦华再生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03-01 公 开 人:上海新锦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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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0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新锦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新锦华再生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122日作出(2024)033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新锦华再生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经过调查和确认,新锦华再生公司共有4户职工债权人,确认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1,701.16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现管理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31日至202438

职工债权人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并书面答复。对管理人复核确认的职工债权名单、债权金额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复核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有异议但未按期提供相关证据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公示表所载明内容无异议。

若有异议的,请将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处(邮寄单注明:新锦华再生公司职工债权异议)。

特此公示。

上海新锦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31

 

附:

1、管理人联系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12层,13062784839

2、上海新锦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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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新锦华-职工债权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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