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风险告知函

股东风险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0-12-06 公 开 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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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股东广东省建材工业总公司管理人、广州市南方建材贸易发展公司、广东散装水泥发展公司:

申请人广东省建材工业总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建南散装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南水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建南水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粤01清申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建南水泥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粤01强清160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担任建南水泥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就清算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建南水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无实际经营,其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也无对外投资及债权债务。在清算组承接强制清算工作前,建南水泥公司的主要财产、公章、账册、重要文件等均已灭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清算组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之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继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达到终止公司的目的。

现通知诸位股东,如对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有异议,或有建南水泥公司相关财产线索的,请于收到本函件15日内向清算组回函;逾期不回函者,视为同意清算组决定。

 

广东建南散装水泥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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