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1-01-20 公 开 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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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通知

各债权人:

202011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指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17日,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20日前向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兴南路寿丰街交汇处凯利国际中心A座14层邮政编码:453000;联系人:韩律师,联系电话:15565280153)。

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节省债权人实现债权成本及破产费用,同时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采用“破产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具体详见《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操作手册》。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定于2021年1月29日15时在本院东南楼309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别注意事项

经初步核查,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执案件为44起,已有37起执行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也暂未发现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财产线索。鉴于,债务人现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如有意愿垫付破产费用的,请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逾期视为无人垫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二年内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或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同时,针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债权人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之规定,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郑州市中道鑫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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