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程序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程序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2-27 公 开 人: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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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程序的报告

2019)密洛陀破管报告字第86

都安县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31010日作出(2019)桂12281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现已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报告。

 

       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月二十

 

 

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都安县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231010日作出(2019)桂12281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管理人已于202412月19日将财产全部分配完结,现将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总额

本次可供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密洛陀公司)分配的破产清算财产总额合计814,348.19 元。

二、已经分配的破产清算财产

一)支出的破产清算费用、法院诉讼费、管理人报酬后期预留费用

1、破产清算费用

公告、登报费、刻章费、文印费、邮寄费、会务费、办公费用、差旅费、管理人账户年费以及后期预留履职费用垫付的破产费用合计17,299.91元,该项费用已转账支付。

2、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40,000.00元,该笔费用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账户。  

3、法院诉讼费用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 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密洛陀公司破产财产(包括担保财产)为  813,332.05 元 依上述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 5,966.66元,已经转账至都安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二)清偿债务

1、抵押债权

本案质押债权金额为13,340,000.00元,本案除密洛陀商标外的破产财产均为质押物,在扣除破产费用后,剩余全部款项629,435.83元清偿用于清偿质押债权,清偿率为4.72%。

质押权人明确表示,将清偿所得全部款项用于清偿职工拖欠的部分社保债权,具体由管理人代为支付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9日,经过都安县人民法院与都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及都安县税务局多次沟通和协调,都安县税务局已经将实际需要代为支付的部分职工的社保债权共计629407.34元从管理人账户划扣至社保局账户。

、后续工作

待法院裁定终结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将继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完成尚未完成的税务注销以及工商注销等事务。

特此报告。

 

广西都安密洛陀野生葡萄酒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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