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公开时间:2021-12-29 公 开 人:武汉宏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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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债务人武汉宏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4号2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雨,湖北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权人:孔令军、孔林、孔令洁、郭远珍

债权人:易传发

委托代理人:庾享泽、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宏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洪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鄂0111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经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武汉宏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总金额为1,039,795.27元,其中权人孔令军、孔林、孔令洁、郭远珍共同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45,593.95元,占比81.32%,易传发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94,201.32元,占比18.68%。

二.武汉宏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自愿筹措资金12万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前述费用在不超过2万元的范围内支付,余款10万元用于对债权人的债务按照比例清偿,债权人同意债务的清偿方案,对未清偿的债务给予减免。

三.按照10万元的和解金额,债权人孔令军、孔林、孔令洁、郭远珍共同清偿金额为81320元,债权人易传发清偿金额为18680元。

四.本协议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确认,如法院未予裁定认可,本协议不产生约束力。如法院对协议裁定认可,上述金额在法院确认之日起五日内,由管理人负责向债务人指定账户支付。

五.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权人不得行使追诉权利,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六.本协议经债权人、债务人签字、盖章,报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生效。

 

债务人:武汉宏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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