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1-09-10 公 开 人: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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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浙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景园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浙0195号之二决定书,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颐景园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后,调查发现颐景园公司有大量物业运营类合同订立于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前、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保障颐景园公司稳定经营,维持颐景园公司重整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决定对于截至2021年7月16日颐景园公司订立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所需的相关合同,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含物业挂靠、物业咨询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广告投放合同等经营商务合同及物业服务过程中相关保洁保安、电梯维保、垃圾清运、水箱清洗、绿化保养、物业费催收、消防维护管理等委托、服务类合同均继续履行经管理人核查后认为不适宜继续履行,特别单独通知的除外。

特此通知。

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

 

管理人联系方式:18069421789

 

附:继续履行合同相关项目清单

 


附件

继续履行合同相关项目清单.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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