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07-14 公 开 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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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74

申请人深圳市博聚潜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商业中心1楼后101,组织机构代码76346647-4

法定代表人刘桂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伟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苏杭鑫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社区第三工业区博聚潜能工业园177018802组织机构代码66854231-x

法定代表人李娟。

申请人深圳市博聚潜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苏杭鑫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杭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苏杭鑫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的厂房进行经营活动,后被申请人公司严重亏损,其法定代表人离开公司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出租方为被申请人的员工垫付了20145月份和6月份工资人民币1139243元,并提交了《关于苏杭鑫公司欠薪、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隐匿引发群体事件的纪要》,该纪要盖有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劳动管理办公室的公章,另提交了被申请人员工签字的工资结算表、委托书、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对账单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出任何抗辩。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071126,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器、IC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为被申请人垫付了员工工资,有《关于苏杭鑫公司欠薪、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隐匿引发群体事件的纪要》、工资结算表、委托书以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亦未到庭提出抗辩,可以认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苏杭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博聚潜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苏杭鑫光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刘慧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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