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关于驳回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关于驳回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05 公 开 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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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东查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790155102X。

法定代表人:郭文玉。

2024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05破申8号之 一 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日通过摇号的方式指定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查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 2006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经销建材、装卸、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工商登记股东为郭文玉、孙宝芹,在2021年3 月19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工商登记股东为郭文玉、张春红,2021年4月6日工商登记股东为郭文玉一人。

管理人经调查后提出:一、龙铁粮油公司未能提交完整 的财务会计资料。龙铁粮油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设立2021年6月期间,未停止业务经营,亦未发生财务会计资料损毁、丢失事件,其应持有在此经营期间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但在其向管理人提交的财务会计资料中,2006年6 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资料完全缺失。二、 龙铁粮油公司已提交的财务资料不完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实缴出资金额不能确定。龙铁粮油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存在缺失情况。截止2024年8月8日,龙铁粮油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包括2009年1月1日至2024 年5月17日电子账套、2009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7日会计凭证。2006年至2008年无任何财务资料;2009年缺1-2月凭证;2014年11月缺部分凭证;2015年缺9月、11月、12月凭证;2018年缺9月-12月凭证;2020年缺6月凭证;2021年5月、6月缺部分凭证。龙铁粮油公司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截至2024年5月17日的固定资产盘点显示,其中账外资产37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22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项土地面积49500平方米),林木资产1项,机器设备类13项。龙铁粮油公司存在账外负债。龙铁粮油公司的债务均未入账。债权人申报的58笔债权共计27,242,737.41元,未反映在龙铁粮油公司财务资料中。龙铁粮油公司实缴出资金额不能确定。2006年 6月19日,龙铁粮油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6年度工商年检资料资 产负债表2006年12月31日中列示的实收资本200万元 2016年11月21日变更注册资本新增300万元。截止破产清算日,龙铁粮油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于2006年至2008 年没有财务资料,200万元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无法确认。2016 年11月21日变更注册资本新增300万元,于2017年12月 31日54号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借方其他应付款应付玉米款 300万元,贷方实收资本或股本-郭文玉300万元,贷方实收资本300万元。该笔凭证反应实收资本并未到账。三、龙铁粮油存在巨额资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情况。经审计机构审计,其他应收款应付玉米款余额 8,085,062.77元龙铁粮油应收玉米款。财务资料体现 2,306,600.00元汇入郭文玉个人账户、6,306,605.00元汇入张春红个人账户,从财务资料显示郭文玉和张春红与公司并无交易往来,上述汇入个人账户的款项未明确挂在郭文玉和张春红应收款下,该笔应收款项未明确欠款单位或个人,导致龙铁粮油公司巨额资产下落不明。本案中,因龙铁粮油公司存在财务资料不完整、财务数据不连续,会计凭证缺失、存在账外负债、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实缴出资不能确定等情形,导致无法查清该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亏情况,故不能明确认定其已达到了资不抵债情形。另外,龙铁粮油公司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如龙铁粮油公司破产清算,可能导致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负债,存在无法确定实缴出资金额,无法通过清算审计查清债务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情况。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破产原因。根据管理人调取的郭文玉、张春红银行流水、郭文玉询问笔录,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目 前尚无法确定,根据以上查明情况,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形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故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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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内0502破4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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