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公示(苏州形尚)

职工债权公示(苏州形尚)

公开时间:2025-06-18 公 开 人:苏州形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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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059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鞠璐、刘雨薇申请苏州形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尚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58日作出(2025)05918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形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薛丹。

为了调查职工债权,管理人做了以下工作:

1、管理人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债务人的员工医保、社保、公积金交纳情况等信息,确认债务人名下无正在缴纳社保的人员,也不存在欠缴公积金和社保的情况。

2、管理人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询,确认债务人名下有3件劳动争议类仲裁案件:

苏园劳人仲案字(2023)第3677号,申请人为李洋洋,裁决形尚公司支付李洋洋2023年4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工资27500元以及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4137.93元;后形尚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91民初7300号判决书,判决形尚公司支付李洋洋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工资27500以及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8103.45元。

苏园劳人仲案字(2024)第4313号,申请人为鞠璐,裁决形尚公司支付鞠璐2024年4月、5月工资差额5000元,2024年6月工资576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苏园劳人仲案字(2024)第4312号,申请人为刘雨薇,裁决形尚公司支付刘雨薇2024年6月工资8300元、2024年7月工资2761元,经济补偿金12344.67元以及未休年假工资3783.81元。

管理人认为解除劳动赔偿金不同于经济补偿金,因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在破产债权确认中不应参照经济补偿金全部列为职工债权,而应就其中补偿性和惩罚性的部分分别确认为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管理人认定鞠璐工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的一半为职工债权。同理,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实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据此管理人认定李洋洋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27500元为职工债权。综上,管理人认定李洋洋的职工债权金额为27500元、鞠璐的职工债权为16760元,刘雨薇的职工债权为27189.48元。

    据此,管理人认定,截止2025年58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债务人名下没有在册职工,债务人结欠职工工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共计71449.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对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情况予以公示15日。职工对上述内容及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管理人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予以通知并说明理由。异议职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苏州形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618

 

 

 附:《苏州形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苏州形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序号

姓名

债权金额(元)

依据

1

李洋洋

27500

2024)苏0591民初7300号

2

鞠璐

16760

苏园劳人仲案字(2024)第4313号

3

刘雨薇

27189.48

苏园劳人仲案字(2024)第4312号

 

合计

714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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