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05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5-08 公 开 人: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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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2之二

 

申请人: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朱磊。

2024430日,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4429日召开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在会上对《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全体债权人分为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并设出资人组。按照表决规则,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按出资人住址寄送通知书,但出资人均未参加会议,导致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法院批准的条件,依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本院予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 202367日,本院做出(2023)苏03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邳州市奋达淀粉有限公司对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江苏中伦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3625日,天元公司股东孟昭柱(持股30%)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2384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孟昭柱、债权人及管理人意见,于202387日做出(2023)苏03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元公司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2024429日,依法召开天元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在会上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具体分为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经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通知,原出资人均未参加会议,导致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443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天元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虽然出资人均未参加会议,导致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经对天元公司进行评估 、审计,天元公司净资产为负数,出资人已无实际权益,重整计划草案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公平、公正,事实依据充分,并不损害出资人权益。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在其他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权益调整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其制定、表决、提交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维持债务人企业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德刚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郭海玲

 

 

二四年五月六日

 

 记  员   许良浩

     

附:《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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