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7破申52号-裁定书

(2022)闽07破申52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10-24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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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破申52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中路19号。

主要负责人:王光耀,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养贵,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富兴路。

法定代表人:林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东,男,该公司员工。

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顺昌支行)申请,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721293号决定书,以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榕昌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榕昌公司成立于1997227日,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2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股东为远力有限公司(香港),登记机关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烧碱、液氯、氢气、双氧水、次氯酸钠、偶氮二甲酰胺ADC发泡剂)、盐酸、工业氧气、氨水、氮气、水合朋、稀硫酸生产;钢质无缝气瓶检验;液氯充装、氧气充装、氮气充装;氯碱生产;聚氯乙烯、优氯净、氯化石蜡、优菇灵、半成品联二服、过碳酸钠生产;工业设备安装、制造、机电修理;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2021122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721民初222-2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榕昌公司应于2021220日前偿还农行顺昌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农行顺昌支行对榕昌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富新路3AEI地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分别为:闽(2018)顺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52号、闽(2020)顺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940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该四份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榕昌公司未履行该四份调解,农行顺昌支行向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721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前述四笔债权合并执行,该四笔债权均未得以清偿。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闽0721执29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榕昌公司在省内其他法院还有15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涉及债务金额816832516.67元。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榕昌公司名下财产有:1.名下账户余额人民币659024.4元、美元132.84元;2.坐落于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的76处不动产、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金山工业平台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顺昌县大干镇富文村的工业厂房及所占用的工业用地以上房产均被各地法院多次查封;3.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97.84%股权、福建金榕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福建创源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雪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4.车牌号为闽H99116HH3666H90118H92077.HMU579HG1157号车辆;5.机器设备若干。此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农行顺昌支行系榕昌公司的债权人,符合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榕昌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榕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且榕昌公司对农行顺昌支行的申请亦无异议,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故应当受理农行顺昌支行对榕昌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榕昌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均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本案指定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对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谨

审  判  员: 庄淑鸿

2022年9月26日

法官助理:张    隽

书  记  员郑瑞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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