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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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2025)皖 1282 破 4 号

 2025年6月30日,本院根据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安徽蓝邦律 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富尔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谢义海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 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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