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2-02-11 公 开 人: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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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方案的申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因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孙建国的申请,贵院于20211118日作出(2021)苏058529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苏058529号决定书,指定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1229日,管理人制作的《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20211229日,管理人将《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分配明细》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异议期至2022120日届满,异议期内无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异议。

根据该方案,截至20211229日,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总额为0.00元,经审核认定的社保税务债权14,488.11元;职工债权432,639.15元,清算过程中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1,629.01元。后续追收的破产财产扣除相应的破产费用后,再按照已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及顺序一并予以分配。本次可供分配财产总额为0.00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清偿率为0.00%

管理人制作的《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明细》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后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现管理人申请认可《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故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申请本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

附:1、《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申请人: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27

 

附件一:

 

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如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方案》未能实现和解且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太仓市人民法院(下称“太仓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进行变价。变价后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基于管理人控制的现有可分配的资金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综合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制作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洋公司”或“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本方案采用以货币形式多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分配。

三、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截至20211229日,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接收到破产财产。

四、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 截止2021年12月29日,已有15家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向管理人提交了申报债权的材料,其中:

114为职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人民币436,141.40元,管理人经审核全部确认,确认债权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为436,141.40元;

2、1家为税务、社保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人民币14,488.11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为14,488.11元。

以上全部申报的债权为人民币450,629.51元,确认金额总计450,629.51元,不予确认债权总计0元。

上述债权由管理人进行审核认定并编制债权表后已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异议期满后,管理人将提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裁定确认。

综上,可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共计450,629.51元,上述债权以经法院裁定确认后为准。

(二) 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审核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对于债权待定的债权人,经管理人审核不予认定但已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人,管理人将预留相应分配的份额。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实施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实施分配。

五、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截至2021年12月29日发生的破产费用明细如下:

破产费用名称

已发生的金额(元)

备注

办公费

350

刻章费用

公告费

400

 

邮寄费

180

 

差旅费

589.01

一债会、查询资产等

文本费

110

会议资料装订

总计

1629.01

 

预计可能发生破产费用、预提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将如下所示:

费用名称

备注

破产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初步测算,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由太仓人民法院依法收取(以最终清偿的破产财产计)

办公费用

后续可能产生的公告、邮寄等费用

管理人账户手续费

管理人账户可能发生的手续费

垫交诉讼费

后续可能由债权人垫交的所涉案件诉讼费

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破产财产按规定计取

预留费用

预提邮寄、交通费用等其他不可预计费用

以上费用将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提留并通知各债权人。

 

(二)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因此管理人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所确定的最高比例收取管理人报酬,即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收取管理人报酬。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和清偿率

在扣除破产费用及预留费用后,依据《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的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前述可分配的破产财产将按以下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清偿:职工债权436,141.40元,若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超出职工债权总额的,分配比例为100%;若未超出的,分配比例为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除以职工债权总额所得比例。

2、第二顺序清偿:社保债权14,488.11元,对扣除上述职工债权分配款项后的余额进行分配,若可分配破产财产余额超出税务、社保债权总额的,分配比例为100%;若未超出的,分配比例为可分配破产财产余额除以税务、社保债权总额所得比例。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债权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按该方案进行财产分配,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若能收回款项,则由管理人依照本方案执行。

1、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4、管理人在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若能收回款项,则在扣除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邮寄费用、公告费、管理人报酬等)后参照本方案向债权人分配清偿,后续分配不再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若上述收回款项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则不再进行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以上分配方案将请全体债权人予以审议并进行表决。

 

太仓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12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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