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通知书

关于第二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6-18 公 开 人:甘倩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169次
  • 打印

关于第二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通知书

 

债权人会议:

因黎人榜、甘倩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5月22日)》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未通过,现经黎人榜、甘倩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现将黎人榜、甘倩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6月14日)》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本次为第二次表决。现就表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将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6月14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请各债权人在2025年6月27日17:30将《表决票》送达至管理人处(收件人:郑律师,联系电话:13928303050;送达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一组三角湖路83号华隆大厦405室)

二、本次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6月14日)为第二次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且黎人榜、甘倩在《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5月22日)》的基础上提高债权本金清偿率至100%且减少了固定开支等方面修改了重整计划草案,本次参与表决债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13家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次表决由各表决组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四、如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或者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自表决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益未受影响的表决组或者债权人不再参加表决。如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务人未提交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终结重整程序。重新提交表决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如果部分表决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表决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通知。

 

黎人榜破产管理人                      甘倩破产管理人

  2025618                                                 2025618

 

附:

1.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6月14日)

2.表决票(二)。


附件

(黎人榜、甘倩)关于第二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通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