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2-22 公 开 人:无锡市鑫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466次
  • 打印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 强清67

 

申请人:无锡市鑫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周丽丽。

本院于2025 8 22 日裁定受理无锡市鑫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 9 8 日指定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对鑫洋公司进行清算。鑫洋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鑫洋公司任何财产、印章、证照、账簿及文书等资料,鑫洋公司相关人员亦下落不明。清算组收到申报债权总额31,797.03 元。现清算组以鑫洋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请求终结鑫洋公司清算程序,并转入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鑫洋公司清算组已依法对鑫洋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发现鑫洋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故鑫洋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鑫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无锡市鑫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受理无锡市鑫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汤然

审判员 诸庆文

审判员 戴锐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旻

书记员 罗烨

 


附件

鑫洋-2025苏0213强清6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转破-定稿.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