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告知函

法律责任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2-06-08 公 开 人:广州华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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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告知函

 

2021)华港货运清组字第15号

广州华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

2021年1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0104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省工程技术设备供应公司对广州华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作出(2021)粤0104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华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余关宝。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你方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接受指定后,立即开展清算工作并多次联系你方向清算组移交华港公司的财产及财务账册等资料,但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你方均未向清算组移交华港公司的财产、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清算组无法对华港公司进行清算。

截至2022年5月30日,华港公司强制清算案已产生清算费用36056.32元(其中,广东省工程技术设备供应公司垫付费用3万元,清算组已垫付6056.32元),预期发生的清算费用为142074.26元(其中包括清算组报酬10万元,其他费用42074.26元),现清算组账户余额为零,故仍需支付清算费用148130.58元。现清算组仍勤勉尽职,开展清算工作,而你方未配合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你方作为清算义务人,上述清算费用理应由你方承担。请你方收到该告知函之日起5日内,以单独或者全体清算义务人整体清偿方式,将清算费用148130.58元转入清算组指定的收款账户,否则清算组将依法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广州华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余关宝

2022年5月30日

清算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广州华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账号:15000106701417  

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律师

联系电话:1802641126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7层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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