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盛源大酒店债权确认裁定

湖口县盛源大酒店债权确认裁定

公开时间:2024-08-08 公 开 人: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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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

    民

 

      (2024)  0429  5 

     申请人: 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管理人。

     代表人:李冬梅, 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 2024  6  4  日裁定受理湖口县盛源大酒店 破产清算一案,2024  6  19  日指定江西天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破产管理人。2024  8  7  日, 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湖口县盛源大酒店 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记载的 2 笔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共计有 2 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 2 笔债权, 管理人经审查确认了 其中的 2 笔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 365425.64 元,  编制了债权表(详见《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破产清算案无 异议债权表》)。 对于管理人审查认定的上述 2 笔债权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所有债权人对上述债权表中 记载的 2 笔债权均无 异议  无异议的债权金 额共计 365425.64 元。

本院认为,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湖口县 盛源大酒店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记载的 2 笔债权 均无异议  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管理人申请本院对上述 2 笔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 如下:

确认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名债权人的 2 笔债权(详见《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破产清


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湖口县盛源大酒店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 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审核情况

备注

债权本金

利息/  违约金

诉讼 费用

垫付费用

合计

债权性质

1

南昌市东湖区 捷信小额贷款 有限责任公司

 

 72,618.00

 4,410.00

 87,408.24

 164,436.24

普通债权

2

李阳

 200,989.40

 

 

 

 200,989.40

普通债权

 

合计

 200,989.40

 72,618.00

 4,410.00

 87,408.24

 365,4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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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确认裁定(2024)赣0429破5号(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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