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缴纳未缴出资的公告

关于限期缴纳未缴出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12 公 开 人:佳盛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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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缴纳未缴出资的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628日作出(2024)鄂011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佳盛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佳盛众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716日作出(2024)鄂011116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根据佳盛众诺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记载,佳盛众诺公司成立于202072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5%,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41101日;股东张飞,认缴出资额为4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45%,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41101日。2021622日,佳盛众诺公司作出股东会变更决议,股东张熙将其55%的股权转让给张艮华,出资时间为2041101日;股东张飞将其45%的股权转让给田桂华,出资时间为2041101日。20211027日,佳盛众诺公司作出股东会变更决议,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减为30万元。张熙、张飞、张艮华、田桂华注册资本均全部未实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张艮华、田桂华作为佳盛众诺公司股东,应当全部缴纳所认缴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张熙作为佳盛众诺公司股东,应当对张艮华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张飞作为佳盛众诺公司股东,应当对田桂华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张熙、张飞、张艮华、田桂华应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认缴而未缴纳的全部出资及相应利息利息自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佳盛众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日计算至股东实际履行缴纳出资义务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汇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前应向管理人确认收款账户信息。

如对上述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请张熙、张飞、张艮华、田桂华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如在公告发布后,既不向管理人缴纳出资,又未在规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张熙、张飞、张艮华、田桂华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白律师

电话:027-85569668、13308651747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广场C2804室

 

武汉佳盛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812


附件

1号公告:关于限期缴纳未缴出资的公告(2024)佳盛众诺破公第1号(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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