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的裁定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4-12-19 公 开 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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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破5号之十

 

申请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杰,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裁定受理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担任矿建公司管理人。2024年11月1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宣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报告》,以矿建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存续经营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矿建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矿建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裁定批准矿建公司重整计划,因重整投资人未按照重整计划履行投资义务,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裁定批准变更矿建公司重整计划。2024年10月16日,矿建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设优先债权组、税务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分组进行表决,经表决,仅税务债权组通过《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能通过。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协商后,调整了《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的部分内容,并于2024年11月8日提请权益受到影响的普通债权组进行第二次表决,经再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仍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管理人对矿建公司资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广西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矿建公司进行审计,委托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矿建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21年11月30日,矿建公司资产总额清查确认值为1,447,119,137.86元,负债总额清查确认值为3,061,379,035.35元,所有者权益清查确认值为-1,614,259,897.49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矿建公司所属的房地产、机器设备、专利权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7日的评估价值为95,912,815.92元,清算价值为78,759,847.04元。另经管理人核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前,共有35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37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4,053,805,105.76元。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予以确认的共计323笔,总额为2,011,600,429.31元,另有职工债权暂计共262笔,总额为37,907,748.48元。

本院认为,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重整过程中在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仍需要尊重债权人的自治权利。本案中,矿建公司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虽然符合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但未能显著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经表决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未能通过,也说明重整计划草案与全体债权人的期望不符,管理人结合矿建公司或有债务风险、出资人配合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本案不具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向本院申请终止矿建公司重整计划,并宣告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矿建公司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原重整计划已无法执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罗贵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谢伟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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