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细则(最后一次分配)

成都富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细则(最后一次分配)

公开时间:2022-11-15 公 开 人:成都富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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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细则

2021)富昆破管字第109

成都富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成都富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富昆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新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川019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富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川0191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维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富昆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1)川019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富昆公司破产。

在高新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依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法处置破产财产。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7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之规定,及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结合富昆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制订本《破产财产分配细则》。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计3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416,015.77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金额1,18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10,236,015.77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一)货币财产:21148.04元。

(二)非货币财产变价额

序号

非货币财产名称

变价额(元)

备注

1

三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921,739.38

/

2

七笔未经诉讼的债权

5,616.9

/

3

持有的成都洋锦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7.2%股权

57,766.6

权利质权

4

持有的成都荣锦机车制造有限公司30.04%股权

648

/

5

依据合同享有的两宗地不定期租赁权

63,092.74

/

/

合计

1,048,863.62

/

(三)非货币财产及估价额

富昆公司享有的对成都工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本息合计5,122,267.8元,其中本金4,087,900.24元,1,034,367.56元。管理人已就上述债权本息向成都工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2022年112日,尚未收到债权审查通知书,该债权存在不被确认的风险。

该笔债权(原值为5,122,267.8元)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挂拍六次,均流拍,最新一次流拍价为334,950.49元。此笔债权的估价额参考最新一次流拍价确定。

综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070,011.66元(不含非货币财产估价额)。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20日,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含已发生清偿和未清偿,以及预留款项,不含管理人报酬)合计20,580.19元,明细如下表:

序号

名目

金额(元)

备注

是否清偿

1

案件受理费

8723

1404962.15计算

2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5847.7

刻章费、邮电通信、交通差旅、评估费、银行业务手续费

3

增值税

5209.49

变价处置两宗地不定期租赁权”应缴纳的税款

4

预留款项

800

印章销毁、邮电通信、交通差旅等

/

合计

20,580.19

/

/

(二)管理人报酬以及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其中关于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自愿仅以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含非货币估价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序号

内容

金额(元)

1

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总额(不含非货币估价额)

1,070,011.66

2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57,766.6

3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含已发生清偿和未清偿,以及预留款项,不含管理人报酬)

20,580.19

4

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1-2-3)

991,664.87

5

管理人报酬,以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以下分段确定数额收取: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118,999.78

6

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4-5)

872,665.09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

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872,665.09元(不含非货币估价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普通债权金额11,358,249.17元,清偿率7.7273304%(为货币分配的清偿率)。下表单位为元。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

货币财产

受偿金额

非货币财产分配

非货币财产

受偿金额

债权原值

1

成都工投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2,066,922.73

158,803.64

60,952.77

932,127.09

2

成都洋锦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3,021,868.76

232,173.05

89,113.77

1,362,782.31

3

成都红光电子进出口公司

6,269,457.68

481,688.4

184,883.95

2,827,358.4

/

合计

11,358,249.17

872,665.09

334,950.49

5,122,267.8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财产以货币分配方式为主,非货币分配方式为辅。货币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银行转账支付;非货币分配(债权分配)由管理人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要求协助执行查封、冻结的分配权益,管理人将不予分配,依法处置。

针对非货币分配,债权人自本次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不与管理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有权将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若所有债权人均放弃受领的,管理人将对非货币财产做放弃核销处理。

(二)分配步骤

在人民法院将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管理人后,及时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及本分配细则对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五、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情况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元)

1

成都工投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1,180,000

(二)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

特定财产为富昆公司持有的成都洋锦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7.2%股权,变价总额为57,766.6元。

(三)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特定财产变价款57,766.6元全额用于清偿成都工投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工投电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未清偿的1,122,233.4元滚入普通债权依法清偿。

因管理人对特定财产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较多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经与工投电子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电子工投公司以特定财产变价款的12%向管理人支付报酬,管理人可以在工投电子公司的货币分配款中进行一次性扣除。

六、追加分配的说明

    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或者预留费用有剩余的,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本分配细则确定的相关规则制作,提交高新法院备案后予以执行,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后续再次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七、特别说明

全体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细则执行完毕后,就未能清偿或减免的债权不再要求富昆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成都富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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