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崇建设有限公司移交财务账册等通知书

江苏鼎崇建设有限公司移交财务账册等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2-13 公 开 人:江苏鼎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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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法院2025年2月6日根据刘丹丹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鼎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13日于本院以书面形式召开。

特此通知

                                            2025213日

                                                   江苏鼎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吴子昂,联系电话:15061306237

通讯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号振兴时代广场A座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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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破--鼎崇公司-通知书-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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