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破35号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第二批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2020)粤01破35号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第二批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1-07-07 公 开 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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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第二批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2020)建和破管字第13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根据王冠中的申请,以(2019)粤01破申19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和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2月23日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陈联书。

本案破产受理公告于2020116日在羊城晚报A11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三版分别刊登,同时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寄送债权申报通知,请建和公司的债权人在20203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管理人根据建和公司的债权申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于202125日向贵院提交了(2020)建和破管字第108号《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提请贵院裁定确认本案共17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人民币186,509,978.57元无异议债权,并附上了《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缓确认及不予确认债权列表》,其中4家共计4笔申报债权因缺少证据材料或债权性质确认困难等原因而暂缓确认。20213月24日,贵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本案共17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人民币186,509,978.57元无异议债权。

现本案4家共计4笔暂缓确认债权的暂缓原因已经消除,且本案新增1家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遂2021430日编制了《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批)》(以下简称“《债权表(第二批)》”)。管理人针对表上记载的每一笔申报债权制作了《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并与《债权表(第二批)》一并于2021510日递交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谭跃进,提请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债权表(第二批)》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认,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2021430编制的《债权表(第二批)》中记载的全部债权(共2家)金额人民币41,584,874.16元均无异议。

另,鉴于2021年2月2日,管理人公示了《关于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职工王红收悉后向管理人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人调查复核确认,截止管理人与职工王红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20年4月30日,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结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王红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75,012.5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再次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21年6月3日。公示期满后,职工王红未对上述复核结果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仲裁,视为无异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管理人提请贵院补充裁定确认本案无异议债权共计41,859,886.66元(其中普通债权41,584,874.16元,职工债权275,012.50元)。

特此报告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联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1. 《关于第二批债权及债权表审查情况的报告》;

2. 《无异议债权表(第二批)》;

3. 《不予确认债权列表》;

4. 《核查债权表意见回执》及妥投证明;

5. 《职工债权复核结论的公示》复印件;

6. 管理人联系方式:何肖洁(1812249000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保利中景大厦A2507-2512室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1: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批债权及债权表审查情况的报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根据王冠中的申请,以(2019)粤01破申193号民事裁定受理对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和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2020年1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1破35号决定书指定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陈联书。

2021年3月24日,管理人已完成第一批申报债权的审核工作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现管理人就本案暂缓确认债权已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并作为第二批债权向各债权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寄送《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第二批)并提请核查债权表,现管理人就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概述

(一)通知债权人并受理债权申报。本案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已2020年1月16日在羊城晚报A11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三版刊登,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等相关信息等事宜。同时于2020年2月21日向已知债权人寄送《申报债权通知书》,请债权人在2020年3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按照确定的工作流程接受债权申报,对债权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登记造册。在受理申报时,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一一进行核对,并及时提示申报人补充提交有关资料,完善债权申报手续。

因部分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导致债权审核认定困难,管理人于2020年7月9日向该部分债权人寄送《关于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说明》,要求上述债权人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用以债权审查认定,并在管理人能够进行实质审查前将该部分的申报债权列入暂缓确认债权。另,管理人于20214月23日收到1家债权人提交的补充申报文件,管理人将其与暂缓确认债权一同进行实质审查工作。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审查债权。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核工作要求,依据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规程》等对本案所有债权申报进行审核。管理人围绕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申报债权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并根据上述指引对债权本金及利息等予以确认。根据已完成的债权审查结论,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核查。

二、暂缓确认债权及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因建和公司的审计报告已经出具,本案的财产拍卖程序终结,暂缓确认债权的审查障碍因素已消失,且在此期间管理人收到了1家债权人的补充申报文件,管理人遂就此前暂缓认定及补充申报的债权(共5家)做出了实质审查结论,具体情况如下:

1、此次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第二批)》的债权共2家,审查确认债权总额41,584,874.16元。其中:1)有财产担保债权0家:0元;(2)税款债权0家,0元;(3)普通债权2家,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为41,584,874.16元。

2、此次经管理人审查,共有3家共计3笔的申报债权不予确认,与第一批不予确认的1家申报债权合计列入《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列表》。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3、管理人已制作《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递交申报人。

三、提请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并注意相关事项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编制了《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二批)》(以下简称“《债权表(第二批)》”)。20214月30日,管理人已针对表上记载的每一笔债权申报制作《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递交暂缓确认及补充申报的5家债权人。20215月10日,管理人提请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如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四、债权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异议情况

截止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共收到债权人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李楚茹、王冠中、刘达源、刘伟、回寄的无异议《核查债权表意见回执暂缓确认及补充申报的5家债权人未对《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仲裁寄送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关于《债权表(第二批)》的审查报告被退件,管理人亦无其他方式可联系到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余债权人未在15日的异议期内向管理人就《债权表(第二批)》提出异议。

综上,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债权表(第二批)》中记载的全部债权(共2家)人民币41,584,874.16元均无异议。

五、职工债权的审查情况

2021年2月2日,管理人公示了《关于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的公示》,职工王红收悉后向管理人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后经管理人调查复核确认,截止管理人与职工王红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20年4月30日),建和公司尚结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王红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75,012.5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再次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21年6月3日。

公示期满后,职工王红未对上述复核结果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仲裁,视为无异议。

 

特此报告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联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2: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无异议债权表(第二批)

编制日期:2021年6月8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审定金额

1

刘达源

普通债权

41,457,143.34

2

杭州海跃星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127,730.82

3

王红

职工债权

275,012.50

合计

41,859,886.66

 

 

 


3: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不予确认债权列表

编制日期:2021年6月8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形成原因

申报债权金额

主要债权依据/裁判文书

审查结论

备注

1

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此前暂缓确认)

普通债权

管理费、水电费等

90,507.60

催款通知单、业主授权书

不予认定

已由房产买受人全额缴纳

2

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

(此前暂缓确认)

普通债权

借款

93,483,185.12

往来汇总表、往来明细表

不予认定

未补充银行流水凭证,超过诉讼时效。

3

杭州外海商厦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借款

2,000,000.00

往来明细表

不予认定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4

广州市羊城地下工程有限公司(补充申报)

普通债权

安装承揽合同

200,000.00

人防设备制作安装承揽合同、往来凭证等

不予认定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合计申报金额

95,773,6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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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5.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第二批无异议债权的报告.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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